写信人:
田**写信时间:
2025-04-29 14:05信件标题:
洲舟洗鞋后卫馨佳苑店给我把鞋子洗坏不予赔偿信件内容:
本人于4月20日将价值300元鞋子送至洲舟洗鞋(后卫馨佳苑店)进行清洗服务,并支付清洗费用15.88元。取鞋时发现鞋子存在“鞋面破损,勾坏,脱线,染色,皮料损坏”等情况,与送洗前完好状态差异显著。(上传不了图片) 事后半个小时内,我与洗鞋店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以“看人家那边咋回复”为由让我等待结果,暂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诉求:原价赔偿我鞋子300元。信件状态:
已办结回复时间:
2025-05-07 15:39回复单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与涉诉商户沟通,涉诉商户仍然仅同意赔付洗涤费用3倍赔偿,沣东新城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结果,因您不同意涉诉商户电话沟通调解,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将安排现场调解工作,请您耐心等待!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