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八)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之监督程序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专章规定监督的程序,结合相关条款,应包括四个方面:

一、督促检查程序

党委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组织开展的政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要进一步开展巡视巡察,是否开展巡视巡察以及进展情况由党委决策;党委政法委员会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督促检查程序主要针对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适时反馈。

二、考评考核程序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评程序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主要的程序机制有所不同,对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应结合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会,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结合班子成员的述职情况,对于下一级党委应注重了解政法工作推进情况。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程序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存在差异。

三、督导整改程序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执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督导整改,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履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党委政法委员会要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到位。

四、责任追究程序

《条例》第三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监督机制的追究程序,对于违反《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启动追究程序,具体包括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程序。

当然,按照执纪监督“四形态”,对于重大违纪问题往往是触犯了法律底线,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责任追究程序的设计还是本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