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6〕85号)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相关企业、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税务局缴纳以前年度所欠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附件:1.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6〕85号 )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金融部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