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公正化和透明化,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2024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8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陕西某文化艺术博物馆项目扬尘治理处罚工作联系函:2023年12月2日西安市生态委办在我新城检查时发现陕西某文化艺术博物馆项目涉土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部分车行道路未硬化,已硬化道路浮土厚,保洁不到位。2023年12月11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后调查询问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确认公司在涉土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部分车行道路未硬化,已硬化道路浮土厚,保洁不到位的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建筑市场执法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8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施工领域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卫城市蓝天白云,为了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工作。通过对此起案件的办理,可以对建筑施工领域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防尘降尘相关规定,持续提升新城的整体环境水平。
案例二: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AU0XXX)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8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王寺街道阿房一路项目旁非粮化复耕地时,发现该处地面堆积大量建筑弃土。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立案调查,通过对周边人员的走访调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陕AU0XXX在此倾倒过建筑弃土,同日执法人员联系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经调查,陕AU0XXX在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间从高新区一无名工地承运建筑弃土陆续倾倒了13车次。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倾倒建筑垃圾量大、影响较为恶劣,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3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还容易引发扬尘污染、道路安全等问题,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对此类行为要严管重罚,绝不姑息,全面形成严查严管高压态势,从而确保辖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良性运行,对乱倒行为零容忍,达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咸阳某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1日,我支队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沣东)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位于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西三环以西,建章路以东“车辆厂东花园二期老年活动中心”项目由咸阳某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为一栋钢结构建筑,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属违法建设。经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沣东)工作部研判,“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就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勘察,现场为一栋钢结构建筑,目前该项目已建成三层主体钢结构,施工图上楼梯间、电梯间目前尚未开始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71.56平方米,施工合同造价为1401595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咸阳某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划执法相关规定,对咸阳某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处罚款98111.65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目前,部分企业仍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性不够了解,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相关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严肃打击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起到良好的警醒震慑作用,而且体现了执法部门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以及“铁腕”的决心,有效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进行。
案例四: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3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检查时,在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厂房内存在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经勘察现场存放13公斤液化气重瓶7个,15公斤液化气瓶重瓶27个,15公斤空瓶37个,液化气重量共计442公斤,其中37个空瓶为重瓶送气回收的空瓶,每瓶液化气售价100元左右,共计收款3705元,该存储点未配备通风系统、除静电、灭火器及安全警报等安全设备,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部分液化气瓶暴晒在太阳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已整改。
处罚结果: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政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给予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705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但少数经营业者经常贪图方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因此,通过这起案例,警示和教育广大燃气经营者要时刻紧绷安全意识的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大燃气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案例五: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1日,我支队接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某国际酒店项目人防违法行为的认定函: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就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修某国际酒店项目人防工程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为1332.49㎡,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能进行整改。该公司受托人现场承认其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人防工程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具有战备、抗震等重要意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严查严管此类行为,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警醒公众增强人防意识,促进人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经营餐饮服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办事处北陶村口时,发现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单位食堂2楼的一餐饮档口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存在油烟直接排放行为,经调查,该档口经营者为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该学院受托人承认学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环保执法相关规定,给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餐饮油烟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重要任务之一,按要求安装及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是餐饮油烟治理的有效手段,油烟直接排放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会污染居住环境,影响师生的生活质量,该案件的查处,对区域内餐饮单位油烟治理工作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促进辖区餐饮单位进一步走向良性经营化,有效保障周边居民优良的居住环境。
案例七: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陕U7L794)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斗门街道310国道与354乡道路口南侧200米时,发现车辆陕U7L794疑似运输建筑垃圾。经调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受托人,确认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陕U7L794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西安某清洁工程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某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行业违规行为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督促建筑垃圾企业严格遵守审批流程,确保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警示建筑垃圾企业引以为戒,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律水平,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例八: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陕A28XXX超过标准装载、配载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西咸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的函: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陕A28XXX超过标准装载、配载。2024年7月26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源路XX号对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公司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其所属车辆陕A28XXX超过标准装载、配载的违法行为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陕A28XXX超过标准装载、配载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给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是负有交通运输职责部门的重点工作,超限超载不仅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对司机和行人的人身安全存在潜在风险,还会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害,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的完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垃圾车辆陕ADPXXX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3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西三环建材市场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其他垃圾车辆陕ADPXXX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经调查,车辆陕ADPXXX为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垃圾运输车辆。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垃圾车辆陕ADPXXX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给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分类存储、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强化公众和行业的法律意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出现混合运输等违法行为,不仅可以提升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更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4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五路5XX号时,发现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了户外广告,经调查,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许可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长1.5米、宽0.6米,面积为0.9平方米,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的规定,给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醒目的户外广告可以吸引顾客的眼球,扩大商家的产品影响力,但是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而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既提升了城市空间美观度和市容环境整洁度,更能避免因违法造成的人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案例十一: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排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6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福泰路与太平河交叉路口时,发现有排放的建筑垃圾,经过调查,建筑垃圾由110KV沣苏线Ⅰ、Ⅱ回线11#-西苏变迁改工程项目工地排放,110KV沣苏线Ⅰ、Ⅱ回线11#-西苏变迁改工程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是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排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排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的规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乱象日益凸显,已成为困扰城市健康发展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零容忍、全覆盖的严查严管、严厉打击是必要的,全面形成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良性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引导、管理好建筑市场已迫在眉睫,让建筑市场行业不断走向秩序化、正规化,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案例十二:岳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消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7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祝贤灿、王坤巡查至沣东新城斗门街道鱼斗路与镐五路十字东南角200米处,发现该处有建筑垃圾消纳情况。经调查,消纳建筑垃圾的当事人为岳某。岳某未能提供《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消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岳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的规定,给岳某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持续整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市场秩序,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规范引导和管理,严打重罚建筑垃圾清运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案例十三: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UK3XXX)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0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斗门街道落水村耀龙砖厂时,发现车辆陕UK3XXX重车开进厂区内。执法人员迅速对车辆陕UK3XXX进行检查。经调查,车辆陕UK3XXX的所有人为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满载建筑垃圾欲将建筑垃圾在此处倾倒。但是其承运的建筑垃圾所审批的倾倒点并不在此处。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认了公司清运车辆满载建筑垃圾在此处倾倒的事实,共计1车次。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UK3XXX)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UK3XXX)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给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警示,本案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保护环境和市容卫生。
案例十四:李某(陕A5VXXX)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5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西京、杨龙龙巡查至沣东新城斗门街道官庄村内西二街处时发现车辆陕A5VXXX疑似运输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李某(陕A5VXXX)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李某(陕A5VXXX)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的规定,给李某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许可制度,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理、安全的处理,从而保护城市环境和市民健康,也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社会责任。
案例十五: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餐饮服务店店外占道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3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毕俊海、赵超巡查至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天台路社区西安恒大都市广场27-X号商铺时,发现该店店外道路摆放桌子占道经营,经调查,该店当事人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餐饮服务店,该店店外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餐饮服务店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用《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给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餐饮服务店处罚款3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影响了行人的出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畅通,对严重占道、屡教不改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是必要的,是对周边行业规范经营的一种宣传,也是一种警告,更是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
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