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咸市场监管沣东处字〔2020〕114号

当事人:西安昊善矿产品有限公司等108户企业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排对市局登记、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清理。经查,西安昊善矿产品有限公司等117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上述117户企业中108户符合两年未年报公示且未纳税申报的企业。根据工作情况,至4月21日,有108户企业符合“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清理条件,根据工作情况,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公司或分公司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非公司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咸市场监管沣东听告字〔202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非公司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营业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陕西省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020年度拟吊销企业名单.xlsx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