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区各有关企业、各园区:

为进一步加快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相关政策要求,做到规范认定、有序管理,切实为创业者搭建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平台,发展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请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落实省、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相关政策要求,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管委会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主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平台。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

第三条  沣东新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申请应向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新城级扶持政策;满足新区级申报标准的,由新城向新区推荐,认定为新区级的,同时享受两级扶持政策。

第二章   条件标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

1.法人主体。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沣东新城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具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立了以办公区、多功能会议室(培训教室)、咨询服务台、政务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等为主的功能区域。

3.运营管理。运营状况良好,建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基础台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循环孵化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能够提供以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及代办,工商、税务、社保代办,创业培训,运营场所租赁,设备设施租赁,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服务,以及部分以创业融资贷款,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知识产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增值服务,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5.扶持政策。低租金或免租金经营场地租赁,就业技能培训和以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等融资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返乡园区

1.法人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硬件设施。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驻创(领)办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专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3.运营管理。园区内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4.扶持政策。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园区内创(领)办企业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相关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第五条  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的认定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

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创业孵化工作2年及以上。创业孵化以符合产业政策、绿色环保、适于劳动者创业或国家、省级、新区、新城重点支持的项目为主,无违法违纪行为。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平均不少于20户,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平均不少于150个。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80%(孵化成功是指孵化活动结束后,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发展前景良好,并在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沣东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领域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二)返乡创业园区

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绿色环保,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2.园区经营场所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园区内已吸纳创(领)办企业运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

3.在创业带动就业、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对沣东新城辖区返乡创业园区领域具有引领作用。

4.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六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拟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返乡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所创办,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结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孵化基地和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报表》(附件1);

(二)《XX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单位为单独法人的证明材料、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办主体与授权单位签订的合法委托文书,以及可支配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创业孵化协议(入驻协议)范本、管理制度等;

(四)能够反映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的照片5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一经查实,尚在认定过程中的,取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政策扶持,已发放补贴的,追回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企业申报材料接收由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或授权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同一法人主体不得同时申报孵化基地和返乡园区。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资料初审。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有关情况,确定接受评审的申报单位。

(三)组织评审。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或实地考察的形式,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沣东新城人社、财政部门研究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认定,并加挂牌匾。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日常运营管理。沣东人社民政局对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实行绩效管理,按要求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自认定第二年起,3年为一次绩效评估周期,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依据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建设标准,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本级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评估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评估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情况,在孵企业经营情况,违法违纪行为情况,以及配合人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二)场地保障方面:评价基地孵化场地保障情况,公共服务区域配套孵化情况,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宣传情况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评价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情况,孵化效果情况,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情况。

(四)社会贡献方面:入驻的创业实体、创业团队、承接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被扶持对象投诉超过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项目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由沣东新城人社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批落实。其中,孵化基地按照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返乡园区按照每存活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标贴标准,并依据存活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核算标准,按照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不超过3000元,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各创业孵化项目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沣东新城就业资金总额的10%。

第二十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创业的,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发布公告,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申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实地考察,公示补贴,补贴拨付等程序进行,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沣东新城人社、财政部门分别按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及吸纳就业人员补贴发放企业数和人数的确定,由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创办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为:

(一)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法定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市场主体年报证明、缴税单据;

(二)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其他能够证明孵化成功(继续存活)企业数及吸纳就业自然人数的佐证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报表

2.《xx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