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XBJ2461048175093196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魏东炒货厂2024年1月10日生产的炒葵花籽,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魏东炒货厂生产的炒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魏东炒货厂生产的炒葵花籽。
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3.生产日期:2024年1月1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魏东炒货厂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案件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处罚款5900元;
罚没款合计605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094号_)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由于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过氧化值超标。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立即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要求经销商加强库内储存温湿度控制的管理,定期监测记录,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产品出入库及运输装卸时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