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SBJ22465000031643085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4号)

抽样单SBJ22465000031643085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24F0701082)中,西安市紫金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日期为2024.4.15的“原味葵花籽”。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样检验,“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市紫金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味葵花籽”。

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3.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已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进行整改,危害后果较轻,且该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停产停业,经营效益不好,企业负责人家人患疾病就医、孩子抚育家庭负担较大。经我局集体会议讨论,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单位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524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2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流通储存环节温度高、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对此企业对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质量及储存规范,落实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目前该企业经营困难已经停产停业。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4 年1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