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4610127767832187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5号)

抽样单XBJ24610127767832187显示:沣东新城闫倩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沣东新城闫倩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沣东新城闫倩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3.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沣东新城闫倩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沣东新城闫倩水果店购进上述“香蕉”时,索取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林果业商行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3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水果店将加大对供货单位索证索票管理和食物原材料的检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