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DBJ24610100750838136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22号)

抽样单DBJ24610100750838136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鸡鱼一家餐饮店2024年11月6日制作经营的油炸花生米经检验,黄曲霉毒素 B1 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鸡鱼一家餐饮店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鸡鱼一家餐饮店的油炸花生米

2.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 B1项目

3.制作日期:2024年11月6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鸡鱼一家餐饮店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04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7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是由于花生原料储存不规范造成,企业整改措施:按要求存放食品原料。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