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4610127750232912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33号)

抽样单XBJ2461012775023291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4111283)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武胖子便利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的“皇帝柑”,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武胖子便利店经营的“皇帝柑”。

2.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3.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我局查处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可能是食用农产品种植、存贮环节原因造成的,对此企业对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贮存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