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XBJ24610127750233280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彭家粮油调料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干姜片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果蔬速达蔬菜店销售的干姜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彭家粮油调料店销售的干姜片
2.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3.采购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彭家粮油调料店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且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彭家粮油调料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57元;3、罚款400元,罚没合计445.57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23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生产环节使用不当造成,对于流通单位主要是由于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可靠。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