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561011375534579ZX、DBJ25610100750836807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58号)

抽样单XBJ2561011375534579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025072165)、抽样单DBJ25610100750836807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507538)中,陕西吉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6.9、2025.7.22的“红糖”。经抽样检验,“红糖”总糖分、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 /T35885-2018《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陕西吉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糖”。

2.不合格项目:总糖分、干燥失重

3.生产日期: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22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生产(分装)的红糖总糖分、干燥失重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质量要求,以次充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两个批次红糖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库存,销售单价均为2.8 元/袋,货值金额共计560元,违法所得为178.4元。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措施后,因该食品已被下游经销商销售或消费者购买后食用,已无法有效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企业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暂未发现不良后果,我局已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食品,停止生产红糖产品,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8.4元;2.罚款1200元。以上罚没合计1378.4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2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可能是红糖原料提纯度不够或者是红糖存储时间长、储运不当营养成分流失导致糖分、干燥失重不达标,对此企业对照整改,开展召回措施,加强原料采购进货查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质量及储存规范,规范分装工艺。落实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