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XBJ25610724769231217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025SC3378)中,陕西吉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5.8.8的“油炸蚕豆”。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油炸蚕豆”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陕西吉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蚕豆”。
2.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3.生产日期:2025年8月8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生产油的炸蚕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因经营困难且法定代表人身患重大疾病,生活、经营确有困难,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组织案件集体会议讨论,鉴于当事人系食品分装生产企业,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及时整改发布召回通知召回、下架不合格食品,违法生产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法定代表人身患重大疾病需就医,生活、经营确有困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单位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5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066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29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该批次油炸蚕豆酸价(以脂肪计)超出标准限量要求,原因可能是油炸蚕豆原料水分含量较高引发油脂氧化或者是油炸蚕豆在运输、储运环境不当等因素,随着时间推移油脂会氧化酸价指标超出限定标准量。对此企业已对照整改,积极与原料生产厂家沟通,进一步排查整改,同时加强自身分装工艺,严格落实车间温湿度条件要求,做好食品储存、运输,落实采购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加大食品质量及储存规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培训。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5年12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