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561012776762027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26号)

抽样单XBJ2561012776762027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P202533439)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使用日期2025年11月5日),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检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企业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

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3.使用日期:2025年11月5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于2025年11月28日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6〕68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该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柜故障以及工作人员对餐具洗涤剂清洗不到位造成,对此企业对照整改,已立即更换了消毒柜,并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餐具清洗消毒规范操作,落实了整改。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