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NO:SC2206177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抽样单NO:SC22061770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记腊汁肉夹馍店2022年5月25日经营的米皮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记腊汁肉夹馍经营的米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记腊汁肉夹馍店购进的米皮。

2.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3.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记腊汁肉夹馍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的情形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从轻处罚情节的裁量标准,依法从轻处罚:处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2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原料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采购为送货上门的米皮,未履行好进货查验,造成米皮抽检不合格,管理者也未尽到购进原材料的把控。对此立即整改,一是对全店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普法教育。二是建立好进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三是保证以后绝对不会购进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原料。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