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NCP22610127761830509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抽样单NCP22610127761830509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安吉多多餐饮有限公司2022年7月4日采购的油麦菜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吉多多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吉多多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油麦菜

2.不合格项目:三氯杀螨醇项目

3.采购日期:2022年7月4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安吉多多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对供货单位严格要求,保证供应食材安全可靠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