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4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 年第27号)

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4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李增亮粮油副食店2022年4月13日采购的黑芝麻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李增亮粮油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李增亮粮油副食店采购的黑芝麻

2.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

3.采购日期:2022年4月13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李增亮粮油副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四)项的情形;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规定的第(三)项情形,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依据2022年11月18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62号文件)中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5.货值金额较小;6.及时改正。

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为40元。

2.处罚款1760元。罚没合计18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08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在食品采购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对此个体工商户已承诺立即整改: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对供货单位严格要求,保证供应食品安全可靠。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