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C2261010376760036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号)

       抽样单XC2261010376760036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酱菜园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糖醋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酱菜园生产的糖醋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酱菜园生产的糖醋蒜。

2.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

3.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酱菜园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所在地即将面临拆迁,部分车间停止生产,经营困难;由于疫情影响,当事人销售额减少,生意萧条,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办案单位复核,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要求于2023年1月3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办案机构减轻处罚建议。

结合案件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处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52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20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自查,该批次不合格糖蒜是由于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改良工艺流程,增加搅拌次数,延长浸泡及回流时间,保证产品质量;二是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严把产品质量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