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NCP22610127761831482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4号)

抽样单NCP2261012776183148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2022年8月22日经营的青菜,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经营的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经营的青菜。

2.不合格项目:甲胺磷项目。

3.购进日期:2022年8月22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该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单位经营规模小,只是市场的一个摊位,并且房租涨价,导致利润空间几乎为零;由于疫情影响该单位已停止经营数月,导致停业损失严重。经办案单位复核,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要求于2023年1月3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办案机构减轻处罚建议。

结合案件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200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青菜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张宁蔬菜店从西安欣桥批发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更换青菜的进货渠道。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购进菜品的进货查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