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C22620503790832678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6号)

      抽样单XC22620503790832678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安市泰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2日生产的百吉猫豆香锅巴(滋滋烧烤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西安市泰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吉猫豆香锅巴(滋滋烧烤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市泰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吉猫豆香锅巴(滋滋烧烤味)。

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3.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安市泰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疫情缘故,原材料价格上涨,利润空间降低,销售量紧缩,经营困难,所得收入无法满足公司正常运转,需贷款发放工资;当事人所在地面临拆迁,因资金短缺,无法动工建设新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办案单位复核,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要求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办案机构减轻处罚建议。

结合案件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百吉猫豆香锅巴(滋滋烧烤味)9袋;

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3.处罚款25000元;

罚没款合计25576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20042号_)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由于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过氧化值超标。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立即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加强物流运输及经销商的管理,与物流承运方明确车辆运输要求及注意事项;三是要求经销商加强库内储存温湿度控制的管理,定期监测记录,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产品出入库及运输装卸时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