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关于编号XC22610127761832362、XC2261012776183236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抽样单XC22610127761832362、XC2261012776183236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陕西冠达润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皮和良姜(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9日),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冠达润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皮和良姜(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9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二)陕西冠达润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皮和良姜(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9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单位为实行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提供了供货商陕西思农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以及良姜和桂皮的检验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20076号)。

(三)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生产环节原因。企业整改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控产品质量 。

(四)经调查,经查明,陕西冠达润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良姜、桂皮(抽样日期:2022-11-29)是于2022年11月23日从陕西思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我局将继续追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