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3610127755530297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 48 号)

抽样单XBJ23610127755530297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023010568)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乐鲜百货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的“麦芹”,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乐鲜百货店经营的“麦芹”。

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3.购进日期:2023年2月17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我局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20110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原因造成的,对此企业对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