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3610127767630063、XBJ2361012776763006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51号)

      抽样单XBJ2361012776763006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2023年1月12日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XBJ2361012776763006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2023年1月12日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经营的生姜和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2.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3.购进日期:2023年1月12日。

(二)抽检基本情况(芹菜)。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2.不合格项目:甲拌磷项目。

3.购进日期:2023年1月12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获知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规定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有完整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做到追根溯源,经调查该批次的生姜和芹菜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从西安市雁塔区翟会祥蔬菜批发部购进,该单位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案件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2023〕20077号_)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芹菜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刘娟蔬菜店从西安市雁塔区翟会祥蔬菜批发部购进,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更换生姜和芹菜的进货渠道。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购进菜品的进货查验,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