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月20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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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陕西咸沣东审服准字〔2021〕12号 | 2021-1-20 | |
2 | 陕西咸沣东审服准字〔2021〕13号 | 2021-1-20 | |
3 | 陕西咸沣东审服准字〔2021〕14号 | 2021-1-20 | |
4 | 陕西咸沣东审服准字〔2021〕15号 | 2021-1-20 | |
5 | 陕西咸沣东审服准字〔2021〕16号 | 202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