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环境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1 | 陕西弘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 91610116MA6TXDJJ6G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陕西弘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现场磨边机、切裁机、钢化炉、蒸压釜设备均已安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处罚款贰万元整 | 2021年4月7日 | 郭晖 |
2 | 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 | 91610000064801165C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已建设完成,该企业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 2021年4月8日 | 弓永刚 |
3 | 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 91611104755246893K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三区2021年1月5日3时至1月5日15时总排口烟囱三区监控点氮氧化物小时折算值分别为220mg/m3、102mg/m3、118mg/m3、95mg/m3、99mg/m3、110mg/m3、213mg/m3、225mg/m3、248mg/m3、83mg/m3、153mg/m3、61mg/m3,日折算值为100.936mg/m3超过《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燃煤锅炉氮氧化物50mg/m3的限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 2021年4月7日 | 崔先锋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的沣河(鑫银)加油站 | 91610000054789457M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的沣河(鑫银)加油站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该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处罚款贰万元整 | 2021年4月9日 | 刘伟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