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沣东)工作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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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协和搪瓷有限公司

916111057299549682

2条搪瓷线油烟净化器均未运行,电源开关处电源线呈断开状态。生产车间大门敞开,通风性良好,烘烤工序产生的voc等废气直接排入大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处罚款捌万元

陕A西咸沣东环罚〔2023〕30号

2023年6月27日

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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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协和搪瓷有限公司

91611105729954968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处罚款壹万元

陕A西咸沣东环罚〔2023〕31号

2023年6月27日

王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