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1 | 西安市协和搪瓷有限公司 | 916111057299549682 | 2条搪瓷线油烟净化器均未运行,电源开关处电源线呈断开状态。生产车间大门敞开,通风性良好,烘烤工序产生的voc等废气直接排入大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 处罚款捌万元 | 陕A西咸沣东环罚〔2023〕30号 | 2023年6月27日 | 王立峰 |
2 | 西安市协和搪瓷有限公司 | 916111057299549682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 处罚款壹万元 | 陕A西咸沣东环罚〔2023〕31号 | 2023年6月27日 | 王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