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沣东新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24号)〕

当事人:刘景利

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村4组先锋村卫生室向东第三家。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安吴镇刘德村刘北组6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西安市沣东新城先锋村4组先锋村卫生室向东第三家日常检查发现,库房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正在对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糊锅底料的生产日期进行修改。现场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819的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1袋,生产日期为20190708的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13袋;生产日期为20181012的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11袋,无生产日期的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27袋;生产日期为20180917的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13袋,生产日期为20190418的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5袋。你现场不能提供该营业地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你承认无证无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组织整改。

你在沣东新城先锋村4组先锋村卫生室向东第三家库房内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食品,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共计进购4件,每件30袋,货值480元,销售价每袋4.5元,违法销售106袋,违法所得477元;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共计进购10件,每件60袋,货值1220元,销售价每袋2.5元,违法销售562袋,违法所得1405元;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共计进购12件,每件40袋,货值1200元,销售价每袋3元,违法销售422袋,违法所得1266元,合计违法所得3148元。因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819的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1012的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917的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3种产品临近保质期,销售时下游企业不愿进购,你为减少损失,因此将上述3种产品原包装生产日期进行推延修改。你将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819的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修改成生产日期为20190708的红灯笼清汤美味骨汤火锅底料共计13袋;将生产日期为20181012的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涂抹为无生产日期的红灯笼胖胖羊五香原味火锅蘸料共计27袋;将生产日期为20180917的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修改成生产日期为20190418的红灯笼老坛酸菜鱼调料共计5袋。你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计45袋,货值共计118.5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刘景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负责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调取的食品进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负责人刘景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4、刘景利提供的所进购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

我局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沣东市监听证告【2019】 009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你在案发后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对自己违法行为已有深刻的认识,违法货值数量较小,并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案情,截至目前也未接到消费者对你的投诉和举报,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你以下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及依据:

一、你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48元;

2、处罚款5100元,罚没合计8248元。

二、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的。”规定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第一条第二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48元;

2、处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26148元。

三、你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的。”规定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第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食品45袋(详细见清单);

2、没收违法经营工具1套;

3、处罚款24000元,罚没合计24000元。

综合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食品45袋(详细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3148元;

3、没收违法经营工具1套;

4、处罚款52100元,罚没合计55248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西安软件园支行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

地址: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路沣东新城城市广场1号楼东厅。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