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东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040号)〕

当事人:陕西星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1105MA6TW1K33D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北段12号A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秀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据)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北段12号A幢501室

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设有厨房和餐厅,厨房内有两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制作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现,核准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的餐食提供记录,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餐饮服务行为。

现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核准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份起开始提供餐饮服务。在做询问调查期间,你单位被委托人也承认你单位自2017年10月起一直是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

同时查明,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你单位以内部员工餐形式向职工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其餐品制作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在2019年6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开始向酒店顾客提供每日早餐,其餐品制作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供餐形式为酒店会员免费,非会员以每餐18元的价格出售。调查查明,你单位自提供餐饮服务以来,共计销售餐食1次,涉及货值金额2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你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食品原料购进票据原件各1份;6.情况说明原件1份;7.申请办证受理单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沣东)市监处罚告〔2019〕031号。2019年9月6日,本局收到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说明。

你单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涉案货值较低。同时,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你单位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包含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你单位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机关查处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使已经发生的危害后果得以消除或减轻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处罚款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西安软件园支行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资金性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611301134018010139638)。地址: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路沣东新城城市广场1号楼东厅。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