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沣东市监处〔2020〕053号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西安冯金平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5726296664D | 冯金平 | 该单位2019年11月16日生产的香辣花生酸价值为5.1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3.8元;2、处罚款12000元,罚没合计12933.8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 |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日期:2020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