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沣东市监处〔2020〕055号 |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客隆百货商店(龚灿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客隆百货商店(龚灿辉) | 92611105MA6TWCLQ8L | 龚灿辉 |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 | 自觉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3.18 | |
2 | 沣东市监处〔2020〕060号 | 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隆店未明码标价、发布标表示功效内容的药品广告案 | 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隆店 | 916111056732815130 | 吴沂 | 当事人货架陈列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板蓝根颗粒”、“75%酒精消毒液”等商品未标识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另,该店店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促进店内药品等商品的销售,在其店内通过张贴海报广告的形式宣传“莲花清瘟胶囊、板蓝根颗粒、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等部分药品具有预防肺炎的功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款。 | 自觉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3.18 | |
3 | 沣东市监处〔2020〕061号 | 陕西广盛源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 陕西广盛源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91611105MA6TWKTD4L | 王军芳 | 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的“科美75%酒精”、“复方板蓝根颗粒”、“复方金银花颗粒”未标注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等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款 | 自觉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