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处罚公示(〔2020〕88、8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西咸市监沣东处字〔2020〕089号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杜青梅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杜青梅粮油店

92611105MA6TKAJT9A

杜青梅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杜青梅粮油店经销的购进日期为2019-11-21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年4月15日

2

西咸市监沣东处字〔2020〕088号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荣鑫明喆百货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荣鑫明喆百货便利店

92611105MA6TW6H548

曹军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荣鑫明喆百货便利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韭菜”,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腐霉利”检验结果为3.75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0.2mg/kg)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