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东统计统计执法检查实施依据与责任事项

沣东统计执法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拟定计划阶段: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制作报告阶段: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处理意见。
       4.送达决定阶段: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
       5.整理归档阶段: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