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市监沣东处字〔2020〕054号 | 西安海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发布食品广告案 | 西安海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61110506530083X7 | 侯春龙 | 当事人西安海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在京东商城对其“驼牧尔”奶粉发布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其中“增强体质,消除疲劳,增强人体免疫功能”属保健功能用语,而销售的“驼牧尔”奶粉的外包装未标有药品或保健品的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 1.罚款。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自动履行,送达决定书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