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涉嫌运输砂石未进行覆盖案

2021年1月20日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沣东新城创新二路巡查时,发现一陕J牌照重型自卸货车疑似运输建筑物料未进行覆盖,执法人员随后挡停该车辆并现场检查。经查,该车辆运输砂石存在高尖装载且未进行覆盖,依法应予处罚。为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责令杨某立即停止违法运输行为,要求其现场对运输物料进行严密覆盖。同时,为防止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确保案件进一步调查,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扣押决定,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进一步查实,该车辆为驾驶员马某本人所有。

处理结果:行政相对人马某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鉴于马某及时改正,未造成抛洒和扬尘污染。经法制审核,沣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马某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二: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建设人防工程案

2021年3月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接到沣东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区域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住宅楼和商业楼中未按照要求建设人防工程。沣东新城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开发建设的某项目1#、2#住宅楼及1#商业楼应当修建人防地下室共计4807.378㎡,实际修建0㎡。行政相对人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所有单体建筑已建成,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三: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2021年1月4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接到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认定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沣东新城阿房四路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商业裙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沣东新城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核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阿房四路开发建设的某项目1#商业裙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部分面积为10426㎡,建设工程造价为9860428.13元。行政相对人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过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93021.41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四: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涉嫌承运未经批准排放建筑垃圾案

2021年3月26日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斗门街道夜间执勤期间,对一陕A牌照豪沃牌重型自卸渣土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杨某不能说明该车所运载建筑垃圾的来源。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及核对,发现该车辆虽经审批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但其所承运的建筑垃圾为区外一未经审批工地排放,其涉嫌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责令杨某立即停止违法拉运行为。同时,为确保案件进一步调查,防止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扣押决定,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进一步查实,该车辆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制审核,沣东分局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五:马某涉嫌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2021年4月1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科源路某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马某用塑料袋混装卫生纸、矿泉水瓶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直接投入垃圾桶内。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制止,拍照取证后,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马某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马某处以罚款1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六:陕西某有限公司涉嫌涉土作业无抑尘措案

2021年3月26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接到西咸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案件移交: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高速南线新增出入口项目工地内,涉嫌涉土作业无抑尘降尘措施,场内保洁不到位,车辆通过产生扬尘。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查实,陕西某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建设的某高速南线新增出入口项目工地内,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未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场内保洁不到位,道路积尘较厚,未进行洒水抑尘,在渣土内倒过程中高尖装载,车辆通过易产生扬尘。行对相对人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已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扬尘污染。

处罚结果:行对相对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涉土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七: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涉嫌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1年6月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陕A牌照豪沃牌货运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该车辆也存在货物运输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超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检车禁止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存在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积极整改到位,经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八:翟某涉嫌在旅游景区内擅自贩卖物品案

2021年10月24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池景区内巡查时,发现翟某涉嫌在昆明池景区内占用景区公共道路摆摊向游客出售物品(气球等儿童玩具),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劝离并拍照取证,却发现其在景区其他区域持续进行贩卖。其违法贩卖物品的行为,已影响景区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处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贩卖行为,对其售卖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翟某在旅游景区擅自贩卖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九:鲁某涉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案

2021年11月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王寺北街巡查时,发现鲁某涉嫌擅自在市政照明设施(路灯杆)上张贴卡片,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制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该路段沿路多处照明设施上存在相同内容的宣传广告,鲁某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沣东新城分局予以立案。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鲁某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背街小巷张贴且面积较小。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沣东新城分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个人处以罚款2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

案例十:沣东新城某停车场涉嫌未在停车主管部门备案,进行经营案

2021年11月12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沣东新城建章路开展停车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时,发现沣东新城某停车场无法提供该停车场的备案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停车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收取停车服务费用,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停车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后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停车场逾期未改正,继续经营。依法应予处罚,沣东分局予以立案。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沣东新城某停车场未进行备案审批,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法制审核,沣东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停车场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