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路街道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建章路街道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权威性、时效性,确保街道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成立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机关各科室目标责任督查考核工作,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专干由沣东新城纪委派驻街道纪工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督办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规范运行,注重实效、确保落实”的原则。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级和本级党务督查以及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目标任务、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

(一)上级党委、管委会等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委领导同志及本级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调研安排的贯彻落实;

(三)街道重点工作项目及各项工作目标进度;

(四)街道党工委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主任办公会、办事处专题会确定事项贯彻落实;

(五)上级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六)媒体报道及群众来信来访中需要核查回复的事项;

(七)上级和本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督办对象为机关各科室、辖区各村、各社区。

第六条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拟定相应的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和办理时限,确定责任部门或人员;建立相应的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具体督查督办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催办和协调,并进行检查、汇总和统计通报。

第七条各责任科室、村、社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要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落实,并及时将完成情况报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单位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任务的情况随时跟踪督促检查。

督查督办事项由一个单位单独承办的,该单位为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列《督查单》第一位的为主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综合协调协办单位及时办理,协办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落实,并由主办单位将完成情况汇总后报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以书面《督查单》和电话督办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督办和专题会议督办的方式,确保督办事项落实到位。

第九条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在接到决定事项(安排)后,由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督查单》形式,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登记立项,建立督查督办台帐。

(二)承办。被督查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须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及时报告承办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不得延误。

(三)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办理时限前两天、前一天提醒承办单位按时报送办理结果。若承办单位未能按时办理,且不说明原因,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采取“三色督办单”形式进行催办。

(四)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被督办单位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党政办公室,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以正式文件简明准确地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报告。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督办通报》的形式,及时报告各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大型综合性督办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办事项,要全面收集各方面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办报告报分管领导、街道领导审定。

(六)归档。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备查。

(七)办结期限。所有督办件,必须如期办结。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承办科室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催办程序

(一)督查单发出后,被督查单位工作仍无进展,整改落实不到位,即进入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催办程序:

1、白色督办单。对被督办单位专门提醒,正式要求限时整改、落实到位,报告结果,办理时限原则上为5天。

2、黄色督办单。“白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报告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即进入“黄色督办单”程序,提出严正警告,要求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整改落实。

3、红色督办单。“黄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整改落实到位、报告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即进入“红色督办单”程序,提出严正警告,要求原则上在2天内完成整改落实,并在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三色督办单”程序结束后,被督办单位仍未整改落实到位、报告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纪检监察室视情况进行问责。

(三)白、黄、红“三色督办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党政办公室留存,一份发被督办单位,一份转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被督办单位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督办结果运用

督办结果与季度考核挂钩,在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一定分值,由街道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1、凡在1个季度内被下发3次“白色督办单”的,或在1个季度内被下发1次“黄色督办单”的,依据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在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每项事项0.02分的减分。

2、凡在1个季度内被下发1次“红色督办单”的,按照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在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每项事项0.05分的减分,并由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

3、凡在本年度内被下发“红色督办单”累计3次以上的,由街道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纪检监察室报告督办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应承办单位负责人予以提醒谈话;督办事项在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中仍未完成或有重大责任的,影响街道在管委会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名次的,对相应承办单位负责人予以岗位调整或解聘。

第十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逐级负责制度。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凡立项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查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责任落实制度。督办事项要落实到人,相关承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查办情况,及时完成督办任务,做到情况清楚,查办有力,反馈及时。

(四)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注意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擅自扩大知密范围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街道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