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东新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加强火灾隐患查处,规范举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以下简称“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支队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队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处理中心),配合支队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主要负责辖区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办理、曝光等事项。

第三条大队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大队长任主任,消防监督员、消防文员为成员,开展实体化运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中心办事程序

第四条投诉处理中心分类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中,消防监督员负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文员负责向消防监督员转接各项来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消防文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及时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消防文员接到电话、传真、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网络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应认真核查举报投诉内容,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单》。填写完毕后进行登记,经大队长审批后,直接移交相关消防监督员核查办理。

第七条消防监督员接到支队举报投诉中心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应依法组织核查。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核查办理和反馈办理结果。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核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报支队举报投诉中心备案,并及时给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举报投诉内容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同时还应依法查处火灾隐患。

第三章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方式:

(一)电话:029-89109119;12345市民服务热线;

(二)来信: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沣东新城大队,地址:沣东新城王寺东街消防救援站;

第九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种类: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章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一)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设立专项举报投诉奖励基金,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未被消防救援机构掌握的,奖励举报人200至500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至2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可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奖励举报人50至100元。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七条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二十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六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移交核查记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3.奖金领取凭证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