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涉及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减半)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得开专票)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减半)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6.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7.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干分之一贴花;(减半)
8.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财税〔2016〕1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纳。(减半)(西地税发〔2016〕1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