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沣东新城上林街道调委会成功调解美容纠纷案

5月13日,消费者程女士来到沣东新城上林街道人民调解办公室,据其反映,称自己于2017年6月在咸阳某美容医院购买了祛雀斑、黄褐斑、真皮斑治疗的项目,并且当场签订了治疗协议书并缴费12800元。在美容院进行祛斑治疗后,效果并不理想,面部斑点并未祛除。程女士多次与美容院协商未果,无奈下来到街道办求助。

街道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在了解程女士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美容院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及时了解核实原委,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在街道办进行当面调解,程女士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全部费用。美容院负责人开始表示不愿过多承担此项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此,街道办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据相关条款,对美容院负责人进行讲解和劝告,指出美容院的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在人民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院退还程女士7000元费用,双方所签协议立即终止,作废。

此次纠纷的调解,街道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高度负责,充分履职尽责得到了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前,要认真考察美容院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签订美容协议,避免责任不清,引发纠纷。在以后的工作中,调解员将继续努力提高办实事的能力和水平,力争把每一桩、每一件实事都办到群众的心坎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