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一期)

1.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 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政策有免、减、缓、延四项措施。

第一是“免”。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

第二是“减”。对全省大型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所属期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第四是“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费款在4月底前补缴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 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有减、缓、延三项措施。

第一是“减”,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其中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可实施减半征收,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对实施减半征收的6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从2020年2月至6月,期限不超过5个月的属期费款,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生育保险费。

第二是“缓”,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向同级税务部门报备。缓缴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基金可支付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第三是“延”,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交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3. 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不需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4. 历史欠费是否属于本次减免政策范围?

答:不属于。政策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界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5. 是不是所有缴费人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